一个关于房产租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8:21:46
2000年丁某将自家的门面房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然而在2003年,丁某由于某些原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不再将该门面房租给李某使用。李某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后来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李某搬出,另找店面;丁某收回该门面房——但是5年之内不得将该房产租于他人。
2006年,丁某将自家门面房有出租给了张某。李某得知后,找丁某理论。丁某称“房子是我的,我有权出租给任何人”;李某称“解约时约定5年内不对外出租,丁某违反了协议”。
双方遂发生纠纷。请问丁某在解约后的这5年内到底可不可以将自家房屋出租?
PS:丁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承租人李某与自己属相相冲,影响风水”;之前双方并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

你好,在天津是这样解决的,请参考。
出租房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再承租人为丙方。
在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乙方需要承担房租租金,但是由于乙方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不能按照租赁协议履行,所以属于自动解除协议,甲方有权收回自己的不动产,但是甲乙方又有补充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同意按照原协议租赁日期进行,但是现在丙方的出现属于甲方违约,由于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已经解除协议所以无权要求甲方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自由支配,属于乙方的过失,所以要求甲方的要求是不予支持,所以甲方和丙方的租赁是有效的,合法的,如乙方在因为此事发生纠纷,建议去法院依法判决,乙方违约在前,所以后续协议应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