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2007中级会计实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54:05
按新规则: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那为什么在“存货”一章里书上却将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

我自己有个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小结
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的资产常见的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在金融资产准则中核算的部分)。

资产减值能够转回的资产范围:存货、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
在会计处理中,基本上均是原会计分录的转回,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有些特别,权益工具通过资本公积转回,债权工具通过当期损益转回。

不是不得转回,而是不得随意转回,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而存货的减值损失,在确认减值事件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回,但是原减值事件没有消失,由于发生新的事件是存货价值上升的情况下,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你仔细看看新准则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之规定: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存货适用的是1号《存货》准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意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