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承租房合同期内被拆迁,承租方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7:42:44
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我有一店面,合同期为25年,房租已一次交清。现在店面要拆除,(属于城市规划拆除或不是有什么区别么?)店面还有20年到期。合同规定单方违约需付30%的违约金,现在这种情况对方属于违约行为么?对我承租人一方该怎样赔偿?(租金的问题怎么算? 以当年的金额赔付,还是以现在的店面价退还?需要考虑货币在未来20年的贬值、升值问题么?对方法人需要支付违约金么?){ 这个店面是新楼,实际上,对方是以店面25年的房租来抵建筑费的。}{我方与拆迁方有什么利益关系么?还是只需处理与出租法人的租赁关系?}
我方在承租之后又转租出去,现在转租期也未到,我方应对转租方该有怎样的赔偿?(房租、违约金、装修费等)
谢谢各位!!!

城市规划不是哪一个人或单位能左右,应属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房东退还你20年房租及利息。你的其他损失由拆迁人赔偿,你和承租人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按你们合同办。

看合同咯,你们的合同是否注明了这一点呢?假如合同没有注明的话拆迁一般是不属于违约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诉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从《条例》规定和《批复》规定可以看出,拆迁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