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人请帮忙看下这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1:03:52
2006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的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问题(1)A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在其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问题(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了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其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问题(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和钱律师在A公司工作,但由于赵律师和钱律师没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由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李律师和马律师签字。
问题(4)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券会备案。

针对问题(2)的回答: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针对问题(4)参考《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在行政办公会中不得对这种实质性的问题作出结论。
2、募集文件公开发行前,不得出售股票;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3、只要具有律师资格就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分什么法律业务资格。
4、应当先由证监会同意备案后,才能确定价格进行代销。

gerryli - 助理 三级在说什么呀
人家只是一道题目
又不是真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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