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审判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54:34
我内弟于2006年5月底出车祸死亡,于6月28日上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7月31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按照《交通法》第76条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车主的投保限额内进行赔偿,车主担负精神损失费。后因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令人出乎意料的审判结果是:承认一审判决没有错,但是不能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竟以我们的审判日期在7月31日,超过了一个所谓的7月26日(说是最高院7月26日的一个答复,于7月26日到达的唐山中院,因此7月26日前审判的就可以维持原判,而7月26日以后的就要发回重审)这一期限,不能维持原判,要发回重审!!!
天啊!!就以一个简单的答复的日期就可以改变案件的审判结果吗?在者说来,国家的任何一个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都会在各大媒体上进行宣传,尽量做到尽人皆知,并且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都会在终止与其相抵触的部分,然后在一个自然月的月初,即每月1日起执行,为什么唐山市中院却选中了7月26日呢?
在退一步讲,那个简简单单的回复就能否定或是给国家法律加上一个执行期限吗?还是唐山中院的个人行为呢?那么是不是他们也要把《交通法》给修改修改呢?那权力可真是太大了!!!
案件的事实是一样的,为什么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呢?????
可怜我那年迈的岳父岳母在承受着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要忍受这不公正的审判结果。都说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武器,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唐山中院的执法者执法不公,并且在开庭前的调节中所说的一切,都是在袒护着保险公司,这时的他让我们产生了怀疑,他是不是保险公司的法人代表。这难道就是公正的执法者吗?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权力大于国家法律!!!

当然不能以批复到达该法院的时间为准。

这个案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该批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个是该批复是如何规定的,是否符合这个案件的情况。

楼主反映的情况的确发人深思,你可以通过我名字处的链接找到我的联系方式,然后把案件的相关情况发送电子邮件给我。

批复的定性很关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