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怎样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1:09:47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免本人危险是指本人在处于危险时,有权力去躲避这种危险对自身的伤害。但是负有特定义务人的对此却有着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如:本人看到火灾可以躲到安全的地方看着大火把那里烧成平地,但是消防员不行,他必须去救火,如果不去就涉嫌渎职;
  再如,本人路上碰上有人抢劫,本人可以躲在一边看热闹,但是警察就不行,如果警察不去制止犯罪,那么其就涉嫌渎职。

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正在值勤的警察\救火的消防官兵等,职责所在,让他们非同一般人的权利,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应当积极应对,不宜回避或避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