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情况都要开发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44:02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情况,是否都要开具发票呢?有没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将自产的货物无偿捐赠,也要开发票吗?

不是所有视同销售的业务都要开发票的,如果对外销售的货物,对方不需要开发票,可以不开,对于自用或捐赠的不用开票,但是,这两种情况你单位都必须按不开票的销售进入收入科目,进行计算税金.

如果是对企业外的视同销售行为,一定要开发票,如果是本企业自身的视同销售行为,如用公司产品给职工发放福利等,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不过要做无票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具体区分为4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的
不开发票你的增值税不用抵了,有逃税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