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的问题怎么处理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26:06
请问,下面的收据有效么?(今接到 贺奋格现金肆万元。
其米脑日布 2004.6.4日)诉讼时效期早过了,法院为什么还接受呢?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是2007.4.27日收到的,我该怎么办?其实钱早还了,当时他说撕条子,可是没有撕条子。他的行为是否成立了敲诈勒索?而且他还原条子上加(月息0.002元)的字这个是什么行为?

1,首先,从借条上看并没有约定还款日,因此不能启动2年的诉讼时效,而是适用20年的保护时效。

  因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起算,借款合同中,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有几种情况:一,从借条上的还款时间起算;二,义务人证明权利人向其索要还款之日起算(这种情况非常难证明,一般要求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书证、影像证据等)

  显然,借条上并没有注明还款时间,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偿还,当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偿还(包括以诉讼形式)之日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因此,没有还款日的借条,借条义务人又无法证明权利人何时要求其还款,法院适用的是20年的保护时效,在借条成立之日起20年内提起诉讼都可以。

  2,其次,本借条的意思表示不是太明确,你可以从这个方向进行反驳,借条上写:“今接到 贺奋格现金肆万元。其米脑日布 2004.6.4日”

  如果不是你的打字错误,把借写成接,那么,这个借条就存在意思表示的缺陷。

  因为,“接到一笔钱”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接到一笔钱可能的意思表示有:借钱、还钱、赠与、转交他人等等。因此,如果对方没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影像证据、书证等)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法院相信这是一个借条,那么,这样的收据证明的只是一个事实,你接收过钱款的事实,而不是你向他借钱的事实。因此,你并没有还款的义务。

  现在你再解释你已经还钱了,反而是一种认诺,认可了该收据具有借条的性质,因此,两种反驳是矛盾的,不能同时使用。

  如果你以已经还钱作为反驳的主线就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对方能承认收过你的还款,他还会起诉吗?

  对于借条中的文字存在争议的,应当依据借条基本的书写要求来判断,因为,借条是借款人交付给贷款人的字据,因此,借条的书写人应当是借款人,否则拥有借条的贷款人自己书写就可以利用空白的借条下方任意书写文字,来改变借条的实际内容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只要证明添加的字是由贷款人自己书写的,而不是由借款人书写的,就可以基本排除添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