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是不是意味着,犯罪了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什么会这样规定?这样可以体现公平吗?37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8:52:47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
以免予刑事处罚,

除了法院可以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还有检察机关可以免予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人甚至可以不需要到法院,在检察机关就免予起诉了。

关于免予起诉的适用条件,现行立法的规定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由于免予起诉的设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有两种处分形式可供选择:一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免刑判决,一是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程序作出免予起诉处理。

当初设立免予起诉制度的本意,就在于鼓励和促使犯罪分子走“坦白从宽”、“立功赎罪”的道路,如果免予起诉的适用不以被告人认罪悔罪为条件,它的设置也就没有意义了。

免除了被告人的刑罚,并不免除其罪责,它仍然是一种有罪

认定,正如同法院的免刑判决仍属有罪判决一样。但是,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与法院的有罪判决相比,是在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限制的条件下作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而不能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对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不服,只能在检察系统申诉,不能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如果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作无罪辩护,就应当提起公诉,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在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护权、上诉权的条件下进行裁判,而不能由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不享有上诉权的情况下,通过免予起诉程序作出终局的有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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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如小额盗窃等非暴力犯罪)的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的犯罪行为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小,免予刑罚有时比处刑对其更有良好的改造作用,对社会也是一种良好的促进。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