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工商管理条例?单位负责人变更后10天内未变更执照,要罚款吗?条例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3:40:00

单位负责人变更属于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4/1994/6/ad321790111426499118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名称、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5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