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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7:49:55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规还.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1首先王某不是金融机构,没有资格办理贷款业务,这样的借贷明显违法,会被法院撤消,且会追究王某违法贷款的法律责任。
2中国的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王只能起诉该公司,但是不能起诉该公司的股东,主体资格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