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质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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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

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处理国
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利益关
系的原则。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
中阐述了三者利益必须兼顾的道
理,“总之,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
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合
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
一头。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
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
的。”(《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29
页)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实际工
作中,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没有很
好贯彻,尤其是生产单位和生产者
个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在理论上和
实践上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的三者
利益兼顾的思想。1980年8月,邓
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关于“个人
利益”问题的提问时说:“按照马克
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
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
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
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
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1页)在
他的思想推动下,在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的经济改革中,企业利
益和生产者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切实
的尊重和巨大的改善,调动了企业
的经营积极性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
性。邓小平对于那种只顾个人利益
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自私自利的
思想和行为,也提出了批评,说:“每
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
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开国家、
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
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
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
义还有什么区别?我们从来主张,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
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
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
集体的利益。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
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
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
牲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