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心请教一个司法考试的问题,请专家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8:12:27
赵玉芬是个体户,丈夫早逝,自己抚养二子一女。长子刘一明成年后于1995年与胡柔结婚,生有一子刘胜利,刘一明不幸于1998年因病去世。胡柔一直没有改嫁,照顾孩子,伺候婆婆。次子刘二明系养子,受刺激患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2001年2月,赵玉芬因重病被胡柔送到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3个月后死亡。死前赵玉芬立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存款10万元中的2万元赠送给邻居陈鸣,感谢他多年来对她家的关心与帮助。赵玉芬在外地的女儿刘小芳打电话称,赵玉芬生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刘小芳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
根据题意回答下列问题:
1?刘小芳称赵玉芬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二明是不是享有赵玉芬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
3?若胡柔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赵玉芬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刘胜利是否有权继承赵玉芬的遗产?为什么?
5?本案中,赵玉芬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6?若陈鸣在知道受遗赠后的第3个月才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是否能获得遗赠?为什么?

1、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只适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解除后即无效

2、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符合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有权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5、遗嘱中2万元的遗赠分配给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陈鸣,其余8万元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儿媳胡柔、孙子刘胜利、养子刘二明、女儿刘小芳四人共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四个法定继承人全部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属同一继承顺序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故精神病患者刘二明可以适当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儿媳胡柔可以适当多分
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不能获得遗赠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说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