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查阅苏财企〔2006〕34号的文件内容《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37:13
我上了江苏省财政厅的网站,但是没有搜索到。谁帮我查下,把文件正文贴出来,谢谢

苏财企〔2006〕34号

  各省辖市及财政局、外经贸局、各省属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鼓励我省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拓宽国际发展空间,有效防范收汇风险,促进我省外经贸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现制定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辖市、各省级企业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务处)。

  附件: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申领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企业编码的全省外经贸企业。

  (二)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和“走出去”相关项目。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由投保企业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业务(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并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投保企业,在没有实现出口并办理保险申报前,不能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