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12:39
国税〔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管理并按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但没有象《企业会计制度》那样明确规定,企业在房屋基建发生支出的当月将其摊余价值全部转让在建工程中。请问专家,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我们如何确认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是将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作为房屋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按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还是继续按无形资产摊销?税收上如果工商企业不包括这部分土地使用权价值,那么对于金融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占所有者权益时,公式中的分子是否包括?谢谢

是这样,一般如果是你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无形资产),后又自建或出包等建设,那么固定资产中是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你是直接购买的房地产,他一般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不分开算,那么这种情况下买价中的土地使用权记入固定资产价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