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撞死人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33:07

我认为没什么事,我干爹前几年也是,有个小孩横穿马路,被他避让失败撞死了.又没负什么责任-.-

“除了单向事故、意外事故,所有交通事故的形成模式都是‘交通违法行为+避让失败’,因此,责任认定应该看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以及留给对方的避让程度。昨天,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调研员徐斯逵向记者透露:在这一新观念下制订的《江苏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试行方案已于近期形成,修改后,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以往车祸责任认定主观性较大

徐斯逵介绍,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事故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由于过于抽象,加上素质、理解不同,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空间很大,对同一起事故,也许会有几种不同的结论。”

比如,一辆大货车驶入城市禁行道路,在某交叉路口正常直行时,一辆与之并行的小轿车突然左转,大货车避让不及,与之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可以得出5种不同的责任认定:大货车没有城市道路通行权,属于“闯禁区”,承担全部责任;大货车在禁区道路行驶,小轿车左转时发生事故,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轿车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轿车左转时没有避让直行的大货车,应承担主责,大货车承担次责;如果小轿车左转时注意避让大货车就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小轿车承担全部责任;大货车“闯禁区”,小轿车未避让,双方违法行为相当,负同等责任。

“这是最典型的,5种结果都出现了,没法说谁对谁错。”这一直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全国性难题,要解决就必须将原则具体化”,徐斯逵说。据介绍,在目前江苏涉及交管部门的信访案件中,有85%关于交通事故,其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占40%左右。

交通事故过失分四类

据介绍,江苏省交管部门自2001年就开始酝酿事故责任认定规则,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调研,得出交通事故形成的规律:当事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危险,当事人随即采取避险措施,避让成功则避免事故发生,避让不成则形成事故。

“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3种情况:没有避让空间、没有避让时间、没有避让能力。”徐斯逵说,因此,《规则》试行方案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4种:突发型、隐蔽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