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23:29:38
国际贸易实物的案例分析
(二)2005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1月8日(周三)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比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9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完成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
法商的要求合理么?
我方该不该赔偿?

法商的要求合理,我方应该赔偿。

作FOB和CFR,一定要按时发装船通知,不能侥幸认为买方可能与保险公司签有预约保险合同。否则一旦在保险之前出险,保险公司拒赔,责任方负全责。

一切由我方负责,在CFR术语下,卖方有及时向买芳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以便买方投保.

法方要求合理,我方应该赔偿,在cfr条件下达成的交易,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视为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