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的事 不可适用 2004年的条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09:09
98年发生事故 以认定为 公伤,并按96年的条例作了部分的处理, 有些遗留问题, 可以用<2004年的公伤保险条例>
具体来说就是 在新出台的条例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这是原来没有的,可以要求单位执行吗?

不可以。
因为新的法律对既往不具有朔及效力。也就是说,过去发生的事情适用过去的法律,2004年以后发生的使用该条例。你的问题已经作了解决。如果还没有解决,也应该使用过去的条例。当然如果过去的条例对你的情况而言是明显对你不公平的,可以在上诉法院的时候写明,法官会按照你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虽然没有帮上忙,但是你的心情我能理解。在此祝福你了!以后的人生会好的!!

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肯定不可以啊

不可以,但是如果当时未做认定的部分,可以现在做认定,并按照最新的条例来执行。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