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17:01
请问如果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达到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条件时,购房人是否必须无条件在约定时间内接房?如果接房验收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或者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情形的,购房人是否有权拒绝接房直至开发商整改合格为止?
目前很多房屋补充协议中约定:只要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达到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条件的,购房人接房验收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或者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但不能拒绝接房,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这个条款合理吗?是不是霸王条款?谢谢!

购房人是否有权拒绝接房要看具体情况。要实现商品房的正常交付,开发商需满足以下两个最基本条件:
  1、所交付房屋达到法定及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如未竣工验收、不符合双方约定等,均属未达到交付条件;
  2、开发商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履行对购房者的通知义务。如开发商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则购房者因履约条件不成熟而获得“拒绝接房”的合法抗辩理由。
  反之,只要开发商满足上述条件,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购房者不能随意“拒绝接房”,否则将视为购房者违约。

绝对可以!

根据1998年5月12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拿不到两书
就可拒绝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