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样写这个案例的诉讼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51:44
姜某,69岁,文物收藏家,1998年与大儿子不幸死亡,姜某有64万文物遗产,小儿子独占其财产,姜某还有个老伴和一个女儿,很不满,老伴是续弦,大儿媳和死了的大儿子有一个孩子,该孩子有没有继承爷爷财产的权利?大儿媳请律师起诉小儿子
这个诉讼书要怎么写啊?
姜的文物是与老伴续弦之前收藏的
那她有多少继承权呢?
还有其他的子女都分别都有多少继承权啊?
帮帮忙
谢谢
姜某先死

一,该文物遗产是姜某的个人财产,其死亡成为遗产。
  二,其遗产由大儿子,小儿子,女儿,老伴共同继承,各分1/4。
  三,姜某的四个继承人都占有1/4的继承权。
  四,大儿子继承的遗产为与大儿媳的共同财产,大儿媳可分得一半,另一半由于大儿子死亡,成为遗产由大儿媳和孩子共同转继承。
  五,大儿子的孩子没有直接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时间太晚了~起诉书我不给你写了~给你解答一下~如果要起诉书在联系我吧~

姜某如果和大儿子是一起死的~要看死亡时间~是哪个先死的~如果因以外没办法确定的话~法律上应推定姜某先死~

姜某死后会有以下继承人:大儿子~小儿子~老半~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