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关于福利费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49:41
我看了财政部2007年第41号令,没有关于停止计提福利费的要求,但看第48号令(是对新企业通则的通知)要求停止按14%计提福利费,是怎么回事?那公司实际列支的福利费有没有总额限制?比如公司工资100万元,按原规定14%计提并支出是14万元,现在不让按14%计提了,公司工资还是100万元,我福利费列支50万元,可以吗?如果可以,那在哪儿有规定?如果不可以,那在哪儿有规定?

不可以。《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止了已经延续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对于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不可以。《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止了已经延续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对于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