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权抵押物价值低于标的物价值,法院依然受理,直至审理结案。该行为是否违法?判决后还可否提出异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26:54
申请人诉前保权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低于标的物价值,法院依然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直至审理结案。请问该行为是否违法?判决后被申请人还可否提出异议?谢谢!

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 12、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对诉前财产保全不能提出异议,但如果申请有 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诉93,96条)

上海政法学院一年级学生
夷狄

1。我个人觉得是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是说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里的“相当于”就是说在合理的限度都是合法的,它可以是等于或是低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是这个低于不能明显的低于请求保全数额。
2。请求保全后被申请可以提出异议。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对诉前财产保全不能提出异议,但如果申请有 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