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下,天涯上看见的越看越糊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0:00:22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而民法上则认为孳息的收取权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
现假设:甲卖给乙一只鸡,双方合同规定:合同签订之日起,鸡的所有权即告转移。在合同签订后但鸡未实际交付之前,这只鸡下了一个蛋。请问这只蛋归谁所有?

合同法163条的规定所解决的是未约定所有权变动情况下的交付对于孳息问题的影响,但是,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你的案例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合同签订所有权转移,所以涉及的孳息问题自然相应地变化。而合同法163条所规定的情况只是针对通常情况下的133条的情况确定的。

而且,物权法第116条也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所以,蛋还是应当归乙所有。

甲所有。
如法律未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未特别约定,孳息收取权由原物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