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介绍一下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0:49:16
就是专利法63条第四款中"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最好举个例子,谢谢!!!

专利侵权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主要是《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有四种行为:

  (一) 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在经自己同意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该再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同时,这也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与利用。

  (二)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可能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人研究开发出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其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

  (三)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条约,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临时过境由于时间上的短暂性,可以认为不妨碍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行使。

  (四) 专为科学研究与实验而使用

  这里的使用是指专门针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或实验,而不是指在科学研究实验其他课题时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这一例外规定是为了鼓励科学研究与实验,促进科技进步。

  你说的那个是指买入人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然后出售,如果该产品侵权,买入人只要披露其上家,即可免除赔偿,但是仍旧构成侵权。例子可以是超市从厂家进货,譬如从春兰集团买入100台空调出售,后有人起诉春兰空调侵权,将该超市作为共同被告,超市只要出具当时与春兰签署的买卖合同,购货发票等凭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