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使用电器造成伤残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14:35
1998.3.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在正常使用电吹风的过程中,因电吹风漏电而

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但仍造成手指伤残,1999.4.2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立人民商场对其触电承当赔偿责任。
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伤残而要求赔偿的以时效1年,已超过一年的,

不予捧。
2 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商场赔

偿,而应当向电吹风的生产者某电器厂要求赔偿。
最低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问题不成立,被告败诉。
1 被告的第1条答辩问题为什么不成立?
2 2 ?
3 被告应受什么责任?
4 如果经坚定电吹风漏电确实是因为存在缺陷,那么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

1、第一条答辩理由不成立。因为,民法通则中的一年期限,是指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一年,并不是指购买之日起,因此答辩理由不成立。
2、这个答辩理由就更荒唐了。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造成了侵权的结果,不管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要负责任),因此商场的答辩明显是无理取闹。
3、被告当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4、追偿的权利,解决的方式无非就是民法上关于侵权的十种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恢复名誉等等,对于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我没有学过,所以第四个问题我只能回答这么多,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