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不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19:41
1. 万盛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花生仁一批,合同中规定花生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3%,含油量44%,含杂质1%。该客户收到货物不久,便来电称:我方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6%、含油量40%、含杂质3%,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30%的损害赔偿。请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对于合同中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我们应如何规定为宜?
2.我方与泰国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菜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三个月,泰商来电称:菜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货价的3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请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要搞清楚合同中对花生仁检验的具体规定,对方的检验结果是不是第三方官方检验数据,这是不是你想象的题目?你知道吗,花生仁水分超过12%就很难长期保存,出口合同怎么会签到13%?另外榨油花生仁大部分都是国内消化,一般是不出口的,花生油倒是有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