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5:15:54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所谓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5条,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住所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在之前或当时。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不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才会实现债权,于是法院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简单的说来就是,举个例子:

  甲借给乙钱,丙为乙还钱做担保;乙现在到期不还钱并且有意在销毁自己的财产,甲看着不管,丙就不干了站出来说:“甲,你小子看乙烧钱不管,回头乙不换钱你别来管我要!!”。丙就告诉法院了,甲不管的我以后不代替乙还钱。

  简单的说就是这么回事,赫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