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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2:27:5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A)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B)贷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B应向A立即支付贷款2600万元,但B无力执行法院判决,A经查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在上海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价为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问:(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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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肯定不可以,理由如下,很明显B公司和澳门另两家公司合资成立的珠澳电器公司C公司是一间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该公司和上海公司成立的东方房地产公司也是一间独立法人公司,东方大厦是由东方房地产公司投资兴建的,B公司在此并没有直接股权或者投资,从法律上,该大夏并不属于B公司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查封。
从理论上,A公司最多可以向澳门法院提出冻结B公司和澳门公司成立的公司中相应份额。也就是冻结、拍卖珠澳国际电器公司中B公司的股权来偿还有关欠款,但这方面涉及两地不同的法律,个人不太了解。

(1)上海公司无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
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