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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5:05:20
比如A的滴眼露用完了,他装了点化学水(没有把使用说明等撕下来).放在了桌子上,出去上体育课了.
B来了,看到了滴眼露,他并没有怀疑滴眼露,另他和A关系不错,拿起来就滴到了眼睛里,眼睛最后瞎了.

这样到底算谁的过错,谁负责任??

这个案件属于与有过错(又称混合过错)的侵权案件。

A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B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显然A应当预见自己将危险的化学水放在滴眼露瓶中,并放在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的地方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A轻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对他人的伤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A与B的过失行为偶然结合产生了侵权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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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有人说是间接故意是错误的,A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内心是反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因此,只能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故意。因为,过失与故意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该危害行为的时候,内心是否是反对的,如果不反对就是放任,构成间接故意,如果是希望,就是直接故意;反之,如果A内心是反对伤害其他人(本案中好友B)的危害结果,就是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明知这样确实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他没有想到靠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能性。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的作用,行为人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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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角度,A与B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如果A超过16周岁,达到完全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