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在监狱服刑了十二年后查出癌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7:12:17
囚犯在监狱服刑了十二年后查出癌症,然后还给其家人治疗,已花费十几万,政府是否有责任给予补尝?(肠癌,基本确定为监狱里饮食问题)

首先,对这个案例的当事人表示同情。
其次,这个事情说实话想从政府那寻求补偿难度很大。
第三,肠癌虽然与饮食有很大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关系,这一点用法律术语来说:不具备因果事实上的关联性。而且从证据角度也很难证明致癌与监狱饮食之间有必然的关系。
第四,即使有证据能证明,也很难从国家暴力机关那里寻求补偿,国家对这种情况好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建议:可以拿这事的相关材料向监狱的主管部门、人大等申诉,寻求获得帮助。

难度大。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