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00:35
两个人在二年前约定分手,男方愿意给女方三万元分手费(男方提出分手),后来两人因种种想法未分手继续同居,现女方不愿意再继续下去遂提出分手,但男方不断骚扰女方(不断以电话/恐吓等方式)导致女方不堪其累,男方还不断要回当时给过的三万元,并说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上诉也能要回属于他的钱,想知道这样在未有任何票据的情况下女方给出这三万块是否理智?若上诉,这笔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当然,要权衡恶劣最小化,如果有法律效力就趁早给他,破财消灾,要是没有法律问题,那便也不用怕他的恐吓!
非常感谢告知!急!!!

您好,
一、分手费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对分手赔偿的规定,因此,讨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夫妻离婚,应该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倘若因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而造成离婚,则依法对无过错一方给予赔偿,而不存在给付分手费的问题;如果是因恋爱不成而分手,根据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存在给对方以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因同居分手而讨要分手费,则由于《婚姻法》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的原因,而无分手费给付的法律依据。
二、分手费约定能生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处理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
然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同居不算合法的夫妻,在加上没有任何票据或合同的情况下,根本不用负上任何法律责任,不过口头承诺也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要知道对方有没有录过女方承认男方给过三万元的分手费,只要没给男方录过音,或者不承认,法律上也没女方办法的!顺便可以告他诽谤和恐吓勒索三万元.

法律上面很本就没这一说,甭说这种情况就是结婚了因当时没有结婚证如果提出离婚,家产也不会分给对方一半,因为你没有合法的证明。

没有,不过你愿意给也没办法。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