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什么不能作为记帐的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09:4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什么不能作为记帐的依据?

1、我可以肯定的说,银行对帐单不能作为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
2、主要原因阐述如下:
因为这个对帐单最后的结果是个假设,即双方的余额,扣除四种情况即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已收,银行未收后才能相等。但是在某一时点,实际上双方的余额是不相等的。不相等的帐单,何以能作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呢?
3、另外,根据银行余额调解表的作用来看,它也不具备原始凭证的作用。编制银行对帐单的目的,就是找出在某一时点双方帐余额不等的原因,现在时的不等是绝对的,以后相等是相对的。它主要是考虑时间差异,即票据传递所用的时间,而造成双方余额不等。也就是说如果未达都没有了,双方改进的都进了;该出的也都出了,这才能相等。所以从这张表其起的作用来看也不可把它作为原始凭证。
通过我的回答,你明白了吗?

简单的说就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人为假设给添上的是银行或者企业有一方的票据还没到达,所以如果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账就有可能重复做账。

如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作为记帐凭证依据的话,等企业获得原始凭证时,又作什么呢,如果再作帐,不就重复了吗>?那原来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的记帐凭证是什么呢,
所以,按我的理解是银行存款只起了会计人员记帐金额是否准确,或有没有遗漏,如果有未达帐项的话,知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有助于下月进行对未大帐项进行关注.
希望我的理解能够帮到更好理解这句话

这个是规定,没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