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撤消权与民法上的撤消权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1:04:10

破产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1、行事撤销权的主体不同,破产法主体是管理人,而合同法中是债权人;2、撤销的目的不同,破产法目的是保障其它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而合同法中是保护债权人自己的债权;3、实施的期限不同,破产法是审理破产之前一年内或6个月两种情形,而合同法中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撤销权限不同,破产法对所有应该撤销的都可以行使,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仅限于债权人债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