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了,同居了,那么结婚了吗?现代社会为什么这样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5:39:24

同居是缘于西方社会的一种交际恋爱方式,被日本等国引用,后被中国年轻人所效仿。
  同居又称试婚,是现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看在婚姻状态下两人的关系是否合得来。
  有人认为同居(试婚)可以有效降低离婚率,但实施证明因此导致的财产纠纷日趋突出。总体上讲弊大于利。
  因此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中作了否定同居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同居概念]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婚姻法提倡性原则违反不得单独诉讼]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事实婚姻与同居]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十五条 [婚姻无效后财产处理]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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