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款公司名称不同,开出的增值税票能否进行抵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9:45:18
例:开出的增值税票单位为A公司,而回款单位为A公司分公司(或分店、经营部)这样情况能否进行抵扣?

小弟不懂财会``望大虾们指点`3Q~!

1、你在问题中说“开出的增值税票单位为A公司,而回款单位为A公司分公司(或分店、经营部)这样情况能否进行抵扣”? 首先要搞清楚谁给谁开发票,从题意看是你给别人开发票,这样对你说应该计算销项税额,不存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即便是你给对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是A公司,实际回款是A公司的分公司,这对他们的抵扣也不存在着什么问题。因为承付货款是A公司内部的事情,只要他们之间开个内部转帐收据就解决了问题。
以上特此回答!

不能

可以,但是要求有A公司的分公司代总公司付资金的证明,具体可以去咨询你的国税税管员。

同意三楼,可以

可以抵扣。税务局认证发票时又不管你付没付款,收没收钱。至于开票单位和回款单位不同,是查帐的问题。像三楼说的,有个正式的情况说明就行了。

同意 JKJ57378 - 高级经理 的回答,而且分析的也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