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义十三香都有什么东西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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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王守义集团)的“十三香”商标应予注册。这意味着,“十三香”这块招牌以后只能由王守义集团独家享用。
1999年9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提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用来注册商标。他们指出“十三香”是13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表示原料和成分的组成和数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同“五香粉”一样,“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王守义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永兴调味品厂再次提出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十三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第1264号):“将‘十三香’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王守义’和‘十三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调味品的标志,‘十三香’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2003年7月26日,永兴调味品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书。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应予以注册。对于这一判决,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随着这一官司的终审,有关人士认为,此判决意味着王守义集团将由此独享“十三香”,全国近千家大大小小的生产“十三香”的厂家都要更改字号。而面对市场上众多的“十三香”,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银良表示,有了这份终审判决书,他们今后将会对其他十三香产品及其厂家采取法律行动。(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