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行任务出车祸 哪个部门认定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4:34:07
为解决父亲的工伤问题,我们打了12年官司,至今我们到处找领导,找政府。到处你推我,我推你。还是找不到认定工伤的部门。
父亲94年1月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出车祸,造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当时的交通事故档案中是工伤。发了两年的工资后,突然停发,为此,找到公安局有关领导,说是父亲的合同到期,不能在给发工资。为此,把公安局告到法院,因公安局说是档案丢失为由,拒不提供事故档案。还说父亲是擅自行动造成车祸。我们有足够的人证可以证明,当时是领导开会安排。法院以没有工伤认定书为由,判决此案不是工伤。
12年中我们不断的找政府找领导,不断的打官司。可是到处都没有人管,劳动部门说不属于他们管,我们也不知道哪个部门该关?请您告诉我,公安部门的人员发生车祸,到底哪个部门可以出工伤认定书?有何文件规定?多谢!
《工伤保险条例》都是针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都归劳动部门管。可公安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哪个部门管?有什么条例规定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伤由劳动部门负责认定,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伤由人事局负责认定.所以,公安局的工伤应该是人事局来处理.你参考下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吧.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怎么会有这类事情?我告诉你,1982年9月15日发布的[82]民优字第115号〈民政部优抚局关于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