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司在潮州设立代表处种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3:13:04
现在才知道登立个外国公司的代表初这么麻烦,去刻章嘛也出问题了,我们公章是要加代表处的名字韩过XX公司代表处,但是公章里面的英文韩国2个字要不要加上去呢,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