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短期投资”不明白的地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5:36:48
甲企业于200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60000元购入A公司2002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作为短期投资,另支付手续费用及税费共800元。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为5000元。该债券面值50000元,年利率为10%,按年付息、到期还本。
则,
借:短期投资----A公司债券 55800
应收利息 5000
贷:银行存款 60800

不明白的地方:
1.为何取得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不是该债券的面值,即50000元。
2.那个“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00元”,是指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这一年的利息吗?如果是,但企业2002年并没有购入这种债券,它又怎能领取相应的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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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就是这样规定的,就得这样执行。

2、这5000元应该归前面的投资者所有,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购入该债券时,预先将这5000元替发行商支付了利息,于是,应收利息当然就由前面的投资者转给了本企业了。

朋友.你的考虑是对的.
按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你们公司的三年期投资如果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那么就得考虑手续费做为初始投资.
如果你们不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是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那么手续费就直接做为投资收益了.不知道我说的你能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