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三四律”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5:06:07

三四律

  [朱学东按:布鲁斯·亨德森是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创始人。1976年,他在BCG出版物《管理新视野》中撰文谈论市场份额:在一个稳定的竞争性市场中,永远不会有多于三个的主要竞争对手,而其中最大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不会超过最小竞争者的四倍(三四律)。2003年,我在主导传媒杂志改版的第一期里,选用了这篇文章。而在此后的岁月里,三四律是我观察传媒业生态的一种方法论,而且至今仍是。现再次摘录于此,与诸君共飨]

  在一个稳定的竞争性市场中,影响力的竞争者数量绝不会超过三个。其中,最大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又不会超过最小者的四倍。
  这就是闻名商界的“三四律”。
  这条规律是由下面两个条件决定的:第一,在任意两个竞争者之间,2:1的市场份额似乎是一个均衡点。在这个均衡点上,无论哪个竞争者要增加或减少市场份额,都显得不切实际,而且得不偿失。这是一个通过观察得出的经验性结论。第二,市场份额小于最大竞争者的1/4就不可能有效地参与竞争。这也是一个经验性结论,但不难从经验曲线的关系中推断出来。
  通常,上述两个条件最终将导致这样的市场份额序列:每个竞争者的市场份额都是紧随其后的竞争者的1.5,而最小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不会小于最大者的1/4。从数学原理上讲,要同时满足上面这两个条件,就不应有三个以上的竞争者存在。
  “三四律”只是一种假设。它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证明。但在诸如汽车、婴儿食品、饮料和飞机制造等特性迥异的产业中,这条规律与观察所得相当吻合。即使只是大致正确,这条规律的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
  倘若两个竞争者拥有几乎相同的市场份额,那么,谁能提高相对的市场份额,谁就能同时取得产量和成本两方面的增长;与所付出的代价相比,得到的可能会更多。但对市场领先者而言,随着市场份额差距的拉大,机会也在逐渐消失。降价行为的成本会比以前高,而可能得到的好处却反而少了。虽然2:1的极限只是大致的数值,但似乎颇接近现实。
  然而,任何两个竞争者激烈争夺的情况下,最可能受到伤害的却是竞技场上最弱小者。从逻辑上讲,这个最弱小的竞争者通常拥有最低市场份额。
  4:1的市场份额比率极限也是个大致的数值,但似乎同样符合实际情况。超越了这一极限的成本差异可能将给市场领先者带来巨额利润,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