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添加剂为什么不能像水泥一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即征即退而是免征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4:52:17
我公司生产的“HX建材产品—活性建材粉”产品用于水泥企业在水泥成品制作过程中作原材料使用,特性是:在保持水泥性能、性质不变的同时,改善水泥安定性能、提高水泥强度(在水泥成品制造过程中,保持水泥强度不变的同时增加低值掺合材料以降低水泥生产成本,掺1%该产品可以增加8%以上的低值掺合材料。)等。该产品的使用对其下游水泥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有效的保证;该产品已成为水泥企业在节能、降耗、降成本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所需原材料的趋势产品。我公司现已从原“四川省资中县助利建材厂”年生产能力几千吨,销售收入30万元到现在的生产能力10万吨,销售收入上千万元的规模企业,在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又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我公司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都制约着公司发展。

我公司生产的“HX建材产品—活性建材粉”产品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要求,使用比例也达到了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该产品在原“四川省资中县助利建材厂”经省、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并于2003年5月26日初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川资综认【2003】字第085号);该产品在2005年度换证过程中经“认定委员会”再次认定并予以肯定,于2005年6月8日再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川资综认【2005】第070号)。我公司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的退税款全部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扩大再生产: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和生产厂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我公司从2003年6月至2007年3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即征即退增值税,这在对我公司的发展壮大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公司的扶持使我公司全体员工都得到了极大的鼓舞,全体员工都认为我们公司的工作是保护改善环境、利用再生资源、节约能源巨大社会工程中一员,是构筑和谐社会的一片瓦、一块砖;认为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推动者,是带领我公司的下游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领头羊、激化剂。

在今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的换证过程中,内江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委员会认为我公司的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认定委员会认为根据税收优惠实施政策(省经贸委、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制定)该

的确,享受免税的产品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98号文件的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退税收的政策。

而你企业生产的水泥添加剂虽然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要求,使用比例也达到了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且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但只能根据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销售时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