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书上说无权行为无效指受让人不能取得处分人所处分之财产。这是否与“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冲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4:06:57

不冲突

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
善意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

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始终如此
只是在善意第三人制度中 无权处分行为依然无效 但被处分的物品仍然归善意第三人所有而无法被追回 无权处分人应当赔偿损失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受让人须为善意;(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并且公示之后 物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合法 无权处分导致无效的是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 但物权行为本身是有效的 不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