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4:32:34
一般而言,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该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说有处分权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人,又非有权处分人,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当然除开特殊情况:比如依法律规定的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出卖他人之物的特殊情况)

关于这一点,物权法第106条已有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一般而言,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该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说有处分权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人,又非有权处分人,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效力属于待定合同.
2.就是说该合同是否有效由所有权人即有处分权利的人决定是否有效.
3.有一规定就是不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种情形只能要求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合同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