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有谁知道的帮个忙,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19:41
法律问题: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送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兑现承诺.甲男父母分别于1980年和1990年去世,甲男与其弟继承父母遗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并与丁女同居从此未与家人联系。乙女因孩子年幼且本人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同财产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问题:(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2)甲男的遗产有哪些?(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遗产?为什么?(4)如果甲男留有遗嘱,把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1 要是两个人没离婚,那1万元的债务就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债务。
  2 他的遗产有 从父母那继承的遗房4间,个人财产20万,他跟丁女的共同财产的一半。
  3 丁女只可以拿到他们两人共同财产的一半即1.5万,其他的没资格,因为他们的是关系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如果丁女是在知道男方结婚的情况下仍与男方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话,你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重婚罪的诉讼。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 ' 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4 假如遗嘱中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的,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人及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那是无效的。所以看你孩子多大了,要是不到18岁,而遗产中有没有他应得的份额,那么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最好还是找个专业的律师来帮你分析会好一点。

(1)乙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
(2)继承的房屋四间,个人财产20万,与丁女的1.5万元,以及结婚贺礼500美元
(3)丁女只能得到他们的共同财产1.5万元,因为她与甲某并没有结婚,不具有继承资格
(4)不生效。甲与乙为夫妻,乙与其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甲与丁并非夫妻,所以甲就算留有遗书,也违背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无效力。

关于第3个问题,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