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行政法的一道题目,谢谢高手帮忙下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3:56:21
具体案情: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者电话联系,五六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结业回家。
问题:
1 陈邓如不服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受侵犯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2 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3 陈邓可获得哪些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乡政府.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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