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23:02:11
甲方租用房东的房屋,2007年4月4日经房东同意甲方将房屋租给我和他共同使用(也就是合租)合同期限是2007年4月4日至2007年11月4日,现在我已经交了一季度的房费(2007年4月4日至2007年7月4日),合同上有一条规定甲方负责办理工商 卫生营业执照,甲方办理费用由双方共同平摊.但到现在为止甲方都没有办理,在加上生意不是很好,我想提前终止合同不知道是算谁违约,如果是我违约我应向甲方支付多少钱的违约金(房租是每月850元)
当时只给他写了一张2000元的押金欠条

租赁合同的根本义务是交付租赁物、租金,保管租赁物以及权利瑕疵的担保(即出租者应保证其对出租物享有正当的权利,包括出租权)。没办理与上述义务相关的证明应当不属于根本违约。另外,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就算你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你应当赔偿该损失。另外需注意你租房时有没交纳定金,如果有,那么就算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你也应当依据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有权不退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