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法学的问题,跪求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21:14
甲拿结婚照去照相馆洗,结果去拿相片的时候,照相馆却说胶卷丢失了,然后就拿出一个当地的照相馆协会的一个声明,赔了一卷胶卷。但甲就不同意,说这是他们结婚的证明,一辈子也就一次,他不可能结第二,所以照相馆就对此负责,并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一百万。
问题1.甲要求照相馆赔100万,合理吗?\
2,照相馆拿出的当地照相馆协会的规定是否有效
-_-!!!!这是一个论述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合同法》第40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且A照相馆在店堂内以及冲洗单上都明确注明任何相片因冲洗失误而毁损者,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冲洗费的两倍。因为该条款免除了照相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所以是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合理,除非甲能举证说他受了价值100万的精神损害

无效,不能免责

不过提多少赔偿请求是甲的事情,即使提1000万,只要他付得起诉讼费,也没问题,法院支持不支持就是另一回事了

不合理。
无效。

不合理,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是受害人有一定的精神方面的表现,有一定程度的表现方式,不能因为是特定的事实而要求巨额的赔偿,这是不合理的

照相馆把他们的结婚纪念胶卷丢失了,就拿出一个当地的照相馆协会的一个声明,赔了一卷胶卷,这也不合理法的,但他们要求陪100万也太多了点,法院不会支持的,可以去消费者协会告

法律角度讲 1,甲的要求不合理也就千八百的 2乙拿什么协会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该赔还得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