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我就这么放过他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5:08:02
那天晚上与领导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那天加班很晚,他开车送我回家,在途中没想到,把我的第一次给夺了去,我很伤心,回家又不敢告诉妈妈,我怕她伤心,我又没主意,我又不能拿他怎么办,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吧,我应该怎么办呀,工作是不能辞的,我不能让大家都知道这事,不然我的后半生就毁了,请求大家帮助,小女子真要憋屈死了,那天的衣服都洗了,也没什么证剧了,难道我就这么放过他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那天的内裤、他曾用过的卫生纸、当时依法进行的身体检查都可成为证据。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一项在1986年修订时,删去了欺骗方法。纵观各国关于以诈术奸淫之规定,一般都不是作为典型的(狭义的)强奸罪规定的,而是作为特殊形式的强奸或奸淫罪而专门规定的,有的叫做“托辞强奸罪”,有的叫做“诈术奸淫罪”、“诱奸罪”,等等。

  我国刑法上,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没有指欺骗方法,那末,用欺骗方法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呢?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从实践中看,使用欺骗方法奸淫妇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以许诺婚姻而无结婚诚意,骗取妇女信任,与之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不同观点。
  其二,以欺骗手段将妇女引诱至僻静无人之处,使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此使妇女失去抗拒的勇气和能力,即使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要事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就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其三,在深夜利用妇女昏睡之机,冒充其丈夫与其性交,后定强奸。
  其四,利用患病的妇女的严重的封建迷信思想,编造谎言,装神弄鬼,以为其治病需要为名,与其发生性行为,应是强奸。
  其五,医生利用患病妇女的极度愚昧,以妇女只有与其性交才能治好其病的谎言,欺骗妇女,有的妇女求医心切,不明真象,即使自感羞于此事,但为了免于病痛折磨,也只有“听从医嘱”。

  只有符合以上情形在司法上才可定性为强奸罪(也就是诱奸罪)。

  从个人看法来讲你很难得到法律支持,但我认为如果对方不想与你继续发展,与其私了是最为妥当的,在双方对质的时候可将揭露其隐私部位的特征,如疤痕、痣、胎记等,但在司法上是不会作为证据认可的。这样一般他人都会相信。

有点惊讶听到这样的事情
抱歉给不了你什么建议,但是觉得不该让他逍遥法外,不然会有其他人跟你一样受害,留在那边好像不太合适
希望其他人可以帮到你

我晕,你当时怎么不反抗啊
有你这么做人的吗

你别拿你反抗不了这样的词来替自己解释

你有嘴吗,你会喊吗,你有手吗,你会挠吗,你有腿吗,你会揣吗

如果你没尽力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