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太平洋“长泰安康B”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8:11:41
我准备给妈妈买太平洋的“长泰安康B”重大疾病险,附加 安心住院,看了条款后有几个问题不太明白,请教一下业内人士:

1、未到医院检查确诊,只是自己平时感觉心脏不是很好,若合同生效以后因为心脏病住院,能理赔吗?

2、若不是患条款所列的12种重大疾病身故,或者是无疾而终的,赔付金怎么计算?请给个公式。

3、附加安心住院保险中,只提到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及其他费用报销,请问药费是否包含在内?住院的药费怎么报?

4、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甚至身故的,能理赔吗?

1.买这保险之前,公司会要求到医院做个全面体检的,保单上都附有体检表.若保险人同意承保,保单即生效.若不要体检必需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若保险人同意承保,保单即生效.
  2.不是所列疾病不赔付,若是无疾而终.保险人给付身故赔付金(按合同的规定)
  身故于生效一年内给付赔偿金40%.一年后全额(这要看你购买的保险的份数和保额而定).
  3.药费含在治疗费中.报销出示医院的住院和诊断证明还有发票,保单,个人身份证明.
  4.能赔,只要在主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加险可以赔,不然你买个附加险干吗?
  这是附加住院安心的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