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法学达人帮忙解答下,有关地役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8:50:28
李甲购买了一套临河三层高档别墅,为了能够保证欣赏到远处的风景,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张乙约定:张乙保证该块土地上不会修建高于三层的建筑,作为补偿,李甲每年向张乙支付5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李甲如约给付了当年的款项。
半年后,张乙因工作调动,将自有房屋和该块土地使用权出售给王丙,因怕影响出售价格故并未告知其与李甲的协议。王丙随后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一幢七层大楼,不仅完全遮挡了李甲眺望河滨的角度,甚至妨碍了李甲房屋的正常采光。李甲要求王丙给予补偿,请问李甲的以下主张,哪些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A.李甲对该块土地享有地役权
B.根据李甲与张乙设定的地役权,该块土地上不能修建高于三层的建筑,该地役权设定在先,王丙的所有权也要受其限制
C.根据地役权的内容,王丙影响李甲的“眺望风景权”,应当予以补偿 D.根据相邻关系的原则,王丙影响李甲房屋正常采光应当予以补偿

本题应选BC
依据新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地役权基于李甲与张乙的约定而产生,李甲对该块土地享有地役权,但由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丙,故李甲只能依据相邻关系的原则,要求王丙对影响其房屋正常采光予以补偿。

选D,丙不知情,所以不受地役权约束。但是丙不能影响甲的采光

物权法规定:地椅权要转移的
但是现在物权法还没有生效